復歸本位,“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以愛的名義,從兒童福利出發,提升性侵女童的懲戒與防治力度,以刑去刑,明罰敕法。如是,曙光射寒色。春暖花開時,或隱約可現了
  □張鴻巍
  有聲稱哭,無聲曰泣。
  前些日子,於某地調研未成年人被害現狀。座談中,當地教育主官頹然提及小學生賣淫一事,稱個別學校已經到了聞所未聞的地步。追問之下,方知一些尚讀小學的女童因父母在外奔波無暇顧及,加之校外燈紅酒綠的誘惑與刺激,“山虛風落石,樓靜月侵門”,倚門賣笑。更有甚者,亦有受害女童繼而中介援助交際,做起二老闆的生意來。一語驚嚇在場人,立馬顛覆了“三觀”。
  當下,女童慘遭性侵的報道時有耳聞,柳泣花啼,一詞一句敲打在良知者心間。“林花謝了春紅,太匆匆”,無法想象經歷這些無妄之災的花蕾在成人後,如何迴首這不堪的往事。
  關愛女童,便是關愛明天的母親,便是關愛民族血脈的延續。西諺雲,“拯救弱者就是在拯救今後我們自己”。圍繞對女童等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除罪化與有罪化體現出刑事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間的激烈爭執與對峙。不過,法律天然的妥協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兩者間並非不可調和。在女童保護的一攬子方案中,刑事規制顯然不是核心內容。然而,在女童屢受性侵的當下,“嚴冬不肅殺,何以見陽春?”祭起刑罰之劍卻是不得已而為之,意在除邪懲惡。有別於其它性侵女童,“法定強姦”又稱“姦淫幼童”或“敗壞未成年人”,據美國聯邦調查局定義,系指以非暴力手段與低於法定承諾年齡之人發生性關係的犯罪行為。在美國,大部分州將這一年齡定在十六歲,而在其他州則從十四至十八歲不等。我國《刑法》雖未明確“法定強姦”,但在第236條第2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可見,我國實際上將十四歲視為承諾年齡。
  對性侵女童的熟視無睹與麻木不仁,無異於放任殺戮,戕害未來主人翁。英國法學家丁尼生道,“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對於如何伸張正義,同為英人的奧古斯丁主張“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律法之下無弱者,各法域對性侵女童的處罰較普通強姦罪為重。
  我國刑法在保護女童性之不可侵犯權上做了大量工作,不過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針對不滿十四歲幼女可能會早熟而行為人無法或較難分辨的情況,2003年1月2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有關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亦即,除十四歲這一承諾年齡外,最高人民法院為行為人賦予一定積極抗辯權。刑罰不中,該司法解釋出台後引爆罰薄不慈的廣泛質疑,不少姦徒或可藉此起偃為豎,刀鋸不加。
  過分誇大刑罰可以一勞永逸根除性侵女童的想法,註定只是一廂情願。然而,刑罰之功能猶如雙刃劍,不可偏頗一面。刑罰固非濟世良藥,但“罪責愈重,刑罰愈重”,其懲戒與遏製作用一樣不能忽視。在犯罪古典主義復興和刑事保守主義抬頭的今天,不顧具體案情的“一刀切”或重刑化從來都不是現代司法的核心理念。不過,對諸如性侵女童這樣的惡性案件,“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比權量力,必要時,這一刀仍須有見血封喉的力度與速度,方能體現出刑罰對性侵女童應有的嚇阻與懲戒。
  一如孟德斯鳩所言,“刑罰可以防止一般邪惡的許多後果,但是刑罰不能鏟除邪惡本身”。舉輕明重,呵護女童遠離性侵,僅僅停留在刑罰層面是遠遠不夠的,更應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社會共識,令姦徒無處藏身。儘管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保護在信息化時代日益重要,然而對於性侵女童者,其相應權利因先前不法應收到較大限制,以顯著增大其犯罪成本而有所顧忌。弗洛里奧指出,“法律因罪惡而發展,並且懲辦罪惡”。即便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比較完善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愛爾蘭等國家地區,不約而同通過了性犯罪人註冊法,將性犯罪人(包括已刑滿釋放或假釋的性犯罪人)個人信息公佈於眾,以彰社會防衛。
  儘管早在1947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便率先創建了性犯罪人註冊制度,但向社區告知性犯罪人信息的做法則是在梅根被害後方得以實行的。1994年7月29日,時年僅7歲的女童梅根為鄰居傑西姦殺,而後者之前所負兩宗罪案均涉性侵女童。本可避免的悲劇,旋即引發了公眾廣泛關註。在哀悼梅根不幸的同時,公眾對傑西屢教不改的頑劣更是義憤填膺。“見兔而顧犬,未為晚也”。有感於無從知曉性犯罪人陰暗過去而無以防範的窘境,要求公佈性犯罪人信息的呼聲此起彼伏,以知根知底。這些努力並沒有白費,各州性犯罪人註冊法相繼出台,無不要求執法部門向公眾開示註冊性犯罪人的個人信息細節,“銷惡於未萌,彌禍於未形”。針對性犯罪人註冊法引發而來的種種質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3年分別在“史密斯訴都”及“康涅狄格州公共安全廳訴都”案中確認了這些法案的合憲性,並指出強制註冊並非刑罰,亦無悖於正當程序條款。
  如今在這些實施性犯罪人註冊法的國家與地區,不但性犯罪人個人信息有據可查,而且其還受多方嚴厲規制,如被限制出現於孩童面前或居住學校周邊,甚至不能擁有玩具或其他可能引發孩童興趣的物品。加利福尼亞州2013年起更進一步公佈註冊性犯罪人的靜態風險評估分數。
  復歸本位,“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以愛的名義,從兒童福利出發,提升性侵女童的懲戒與防治力度,以刑去刑,明罰敕法。如是,曙光射寒色。春暖花開時,或隱約可現了。
  (原標題:誰為受傷的花蕾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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